在登記處設立親子關係

在任何情況下,新生兒的父親都必須經過註冊管理處的認證。 如果嬰兒的母親和父親在出生時沒有合法結婚,那麼就有必要在行政命令中建立親子關係。

這可以直接在註冊服務機構辦公室完成,但只能在新成立的父親本人不干預的情況下進行。 否則,只有法院才能解決爭議。

在本文中,我們將精確告訴您在註冊管理機構如何建立親子關係,以及您需要哪些文件。

在登記處自願設立親子鑑定程序

通常,實際上已婚的所謂“公民”配偶通常轉向在登記處設立親子關係的程序,但在嬰兒出生時他們的工會沒有正式正式化。

在這種情況下,嬰兒的媽媽和爸爸應該一起到地區登記處。 他們需要發出一份書面申請,在該模型上建立親子關係,並將其註冊到註冊辦事處,這不僅可以在karapuz出生後完成,而且還可以在該女性仍然攜帶的時候完成。

除書面申請外,年輕父母還必須收集以下文件:

  1. 母親和父親的護照。 根據現行法律,14歲至18歲的未成年父親有權以與其他人相同的理由建立親子關係,但為此,年輕人需要獲得護照。
  2. 嬰兒出生後,還需要出生 證明。 如果申請是在懷孕期間提交的,則需要一張證明這一事實的證明,表明該週期為幾週。

而且,在某些情況下,教皇可以獨立地建立父權制。 這是可能的,當母親:

在這種情況下,新生兒的父親還必須提交相應的文件,並由監護和託管當局同意這一程序。

即使在寶寶的等候期間提交的申請,父母可以在父母的登記之前的任何時候由其中一方和另一方取消。 在其他情況下,只有在開始試用後才能對文件進行任何更改。

法院決定在民事登記處設立親子關係

如果一個年輕的父親不自願承認自己的孩子,或者在他死亡,失踪或被認為無能的情況下,孩子的母親有權向法院提交一份請願書,以特殊的順序確定父親的身份。 在法院作出肯定判決後,該女子必須將其轉讓給註冊服務機構,以核實父親的事實。

為此,她必須提供她的護照,書面申請,她的孩子的出生證明和司法當局決定的認證副本。 通常情況下,註冊機構設立親子鑑定證書在上訴當天發布。

這個過程很簡單,但大多數年輕的父母目前正試圖在攜帶其子女期間正式登記他們的家庭關係,以便從出生時的信息中得到有關母親和母親的新生兒的文件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