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無論未成年人(心理和身體),未成年人與現有權利在成人方面沒有太大差別:他必須擁有姓氏和名字,接受教育,醫療護理和護理。 無論父母,種族和居住地的社會和財務狀況如何,兒童最重要的權利都讓他有機會培養和諧的人。
孩子的公民權利
兒童 - 公民 - 公民的權利從生命的第一秒開始行動。 在第一次嘆息中,寶寶成為國家公民,而在某些國家為此目的,其領土上的出生事實就足夠了,而在其他國家,有必要由其中一位父母取得公民身份。 那麼,新成立的公民有什麼權利:
- 以名字命名。 同時,當青少年達到青春期時,未成年人有機會自行改變姓氏(姓氏),直到14歲才由他的父母(代表)實現。
- 關於生活,人格完整和自由。 沒有人(包括父母)有權對未成年人造成傷害,與他進行非法醫療操縱,剝奪他的自由等。
- 關於自己的意見的不受阻礙的表達,考慮到年齡考慮到了這一點。 同意生活中的任何改變(領養,改名,與父母居住)在10週年之後開始提問。 從14歲起,青少年有機會獨立申請法院和人權組織。
- 論選擇宗教的自由。
- 用於護理和維護。 如果未成年人被迫生活在家庭之外,他或她必須受到保護或國家代理人。
- 關心和提供需求。
- 關於教育和訪問各種機構。
- 防止暴力和參與接收毒品。
孩子的政治權利
認為由於年齡小,小孩不需要政治權利是錯誤的。 但事實並非如此。 每個孩子都有權參加各種兒童(從8歲)和青年(從14歲)的公共組織,專注於休閒的組織,創造性和運動能力的發展。 國家(各級)應該在各方面推動這些組織的活動,組織廣告活動,給他們減稅和市政設施使用,鼓勵贊助商和顧客參與改善物質基礎。
孩子的經濟權利
無論孩子的出生地,國籍和膚色如何,兒童都有權得到過度勞動保護 - 立法規定了最低就業年齡,特殊工作條件和付款條件。 此外,未成年人受到社會保護,即有權享受福利,康復等。 他們也有合法的機會進行小規模的家庭交易。 青少年(從14歲起)有機會自由使用他們的財務:禮物,獎學金。
孩子的社會權利
成年人的主要任務是創造條件,讓孩子們能夠健康成長。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或法律代表應當認識到孩子的受教育權,即將其送到幼兒園,學校或組織適合他們的家庭教育。 除了學校和花園之外,您還可以練習圈和部分,參加體育,藝術和音樂學校。 與此同時,主要學習領域的管理無法阻止繼續教育。
家庭中孩子的權利
嬰兒生命的第一年完全取決於父母或替代他們的人。 讓我們更詳細地考慮一下孩子在家庭中的權利:
- 個人非財產:
- 關於父母的信息 - 在收養或剝奪最後的父母權利的情況下,孩子熟悉血親的權利尤為重要;
- 與親屬進行無障礙的溝通 - 沒有法律規定的重要理由,沒有人可以將孩子從父母那裡帶走,或禁止他們與他們交流,同樣的法律適用於其他親屬;
- 接受雙方父母的照顧 - 父母雙方都有義務教育孩子並為他提供全面的發展。
兒童在社會中的權利
從某個年齡開始,孩子成為公共生活的完全參與者 - 去幼兒園,然後去學校。 如果直到最近,教育工作者或教師的任何行動都被認為是教育方法的一部分,那麼現在就有一種保護孩子在社會上享有心理安慰的權利的傾向:
- 幼兒園中的孩子的權利:
- 安全,不可侵犯以及對個人的尊重 - 教育工作者無權對嬰兒大聲疾呼,強行教育他人,強迫或侮辱任何事物。
- 關於能力的發展 - 教育工作者應該發展講話,創造力和身體能力。
- 用於醫療保健 - 如有必要,寄養兒童必須接受醫療護理。
- 對一般或個人計劃進行培訓;
- 使用圖書館和餐廳;
- 為了舒適和安全的訓練條件 - 學校的場所必須符合衛生規範,不會對健康造成危害;
- 參加額外的課程(包括付費和免費);
- 借助心理學家和老師;
- 為醫療援助。
- 行動自由;
- 關於安全;
- 用於兒童遊樂場,公園等
兒童權利保護
直到十四歲,人們在身體和心理上都無法捍衛自己的利益。 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置於父母(監護人)的肩上,他們向法院和檢察官辦公室提出適當申請。 在未成年人需要父母保護(毆打,虐待,暴力或不履行父母責任)的情況下,所有活動都由監護和託管機構進行。
有關兒童權利的文件
1924年保護兒童免遭各種暴力的問題非常尖銳。 然後創立了兒童權利宣言,該宣言成為1989年簽署的國際公約的基礎。 為什麼在一份單獨的文件中宣布兒童的權利問題? 答案很明顯。 因為他比成年人弱,所以他無法保護自己,並且是在發生軍事災難和經濟危機時首先受到打擊。
公共組織為保護兒童權利
為確保“兒童權利公約”的規範和段落不僅僅是紙面上的線條,在每個簽署它的國家都要嚴格控制。 什麼組織保護兒童的權利? 主要負擔是保護兒童權利專員或監察專員。 此外,還有許多公共組織幫助困難的青少年,被遺棄的兒童和單身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