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行為是邊緣行為的種類之一。 這是關於一個人的行為引發攻擊的情況。 受害者概念的基礎來自拉丁文“受害者” - 受害者。 這個概念是由人的身體,心理和社會特徵和跡象所獲得的一個集合,這些特徵和跡象增加了將他變成犯罪受害者或破壞行為的可能性。
受害者行為的原因通常歸因於一個人成為受害者的傾向。 通常這種行為無意識地,自發地表現出來。
在我們這個時代,對受害者的行為分類有不同的選擇,但尚未採用統一的分類體系。 VS 考慮到受害者行為機制,明斯克提請注意,在大多數暴力犯罪中,受害者的行為觸發了犯罪行為。 在研究謀殺和嚴重身體傷害的過程中,發現在事件發生前的大多數情況下(95%),受害者與肇事者之間存在衝突。
DV Rihvman認為,有必要根據年齡,性別,社會地位,道德和心理特徵,以及犯罪的嚴重程度和受害者的有罪程度對受害人進行分類。
有可能成為受害者的人表現出不同類型的受害者行為:
- 積極挑釁地挑釁犯罪分子。
- 被動地服從暴力。
- 他們表現出對騙子的狡猾或完全不注意的絕對理解。
受害者行為的心理可以反映在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中,可以對持續犯罪產生最小的影響,並且可以對其發揮決定性作用。
除了上面的分類外,里夫曼還根據人類素質的表達程度來構造這種現象,這決定了他的個人受害者。 結果,描述了以下類型的受害者行為:
- 普遍型 - 具有明顯的個體特徵,預先確定各種犯罪的高度脆弱性。
- 選舉類型 - 受害程度高的人易受某些類型的犯罪影響。
- 情境類型 - 具有平均水平的優勢,可以在某種情況下成為受害者。
- 隨機類型 - 偶然偶然的人。
- 職業類型 - 這些人的受害取決於他們的職業活動。
預防受害者行為
沒有犯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