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性質的工作

在現代的生活節奏中,即使是那些甚至無​​法離開工作崗位的專業人士,也經常需要出差。 但有專業人士表示一個人不斷流動。 雇主與雇主之間的糾紛有很多原因。 大多數情況下,關於工作旅行性質的付款會產生分歧。

工作的旅行性質是什麼意思?

不要混淆商務旅行和旅行性質的工作。 如果僱員不時從雇主的利益出發,在一定時間內到達與城市(國家)不同的永久居住地的物體,那麼這將是一次商務旅行。 但是,如果工作在路上不斷進行,那麼根據旅程的定義,它不適合。 旅行工作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形式:

如何安排工作的旅行性質?

為了能夠談論工作的旅行性質的獎金和報酬,有必要在文件中正確地設計它。

首先,工作的旅行性質應體現在就業合同中。 俄羅斯和烏克蘭的情況也是如此,因為俄羅斯聯邦技術委員會和“勞動法”都沒有列出旅行性質的專業名單。 如果就業合同中沒有明確說明工作是在旅行的基礎上進行的,那麼在支付旅行費用時可能會出現問題。 對於烏克蘭來說尤其如此,在烏克蘭,有跡象表明沒有專業人員在企業中旅行,因為考慮到所有官方旅行都是出差。

其次,在集體協議中,可以反映雇主對勞動力旅行性質的補償和額外支付義務。 如果沒有集體協議,可以根據總裁的命令在“工作旅行性質條例”中批准(甚至更恰當)批准職位清單和程序。

對工作旅行性質的補償

在俄羅斯,雇主可以為工作的旅行性質和(或)工人的開支補償提供補貼。 這種津貼由當地法規制定,並作為僱員工資(稅率)的利息收取,並且是僱員工資的組成部分。 在賠償的情況下,雇主應報銷員工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費用。 在這種情況下,現金支付不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在烏克蘭,旅行工作津貼只是補償性的。

雇主需要支付什麼費用? 這些是TC和“勞動法”確定的四組成本,因此俄羅斯和烏克蘭的成本相同。

  1. 旅行費用(通過公共或個人交通工具)。
  2. 如果員工在完成工作後沒有機會返回到永久居住地,則僱用住宅的成本。
  3. 與居住在永久居住地之外有關的額外費用。 這包括每日津貼和現場津貼。
  4. 在雇主的知識或許可以及他的目的下發生的其他費用。

每日津貼和其他費用由勞工或集體協議確定。 應該指出的是,為了稅收目的,每日生活津貼不能超過700盧布。 (30格里夫納)。